1、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里医药管理局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加大对局直属单位人事规范管理,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利益,促进安定团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第二条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应该遵循准时、公平、适当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保证调解工作的进行。
2、组织
第三条国家里医药管理局成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受理局直属事业单位或有关当事人提请调解的人事争议案件。调解委员会设正、副主任。由我局分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担任主任,由局人事司司长担任副主任。调解委员会成员由局各司室负责人及局人事司有关职员组成,职员为单数。
局人事司负责调解委员会平时工作。
3、职责
第四条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下列人事争议:局直属事业单位与员工之间因离职、辞退、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
局直属事业单位之间因职员流动发生的人事争议;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可以调解的其它人事争议。
第五条局机关与局机关公务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由人事部人事仲裁公正厅处置。
4、程序
第六条申请人事争议调解的当事人应该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当事人提请调解时,应填写调解申请书,并附本单位调解过程的书面说明。第七条调解委员会收到调解申请后,应该在7天内进行审察,对不符合本方法规定的申请,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在期限内将审察结果公告申请人。
对符合本方法规定,调解委员会赞同受理的申请,调解委员会应在期限内公告申请人,并同时成立调解小组具体负责该人事争议案件的调解。小组员工一般不少于3名,并由调解委员会指定1名组长;简单的人事争议案件,调解委员会可指定1名员工独任处置。
第八条调解小组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进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共识。调解达成共识的,调解小组依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由调解小组成员签字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最后由双方当事人签字。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
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不可以再申请仲裁。
第九条调解未达成共识或当事人在签字前反悔,当事人可以向人事部人事仲裁公正厅申请仲裁。
第十条人事争议案件的调解,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调解。案情复杂,不可以在规按期限内作出调解的,经调解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合延期,并公告双方当事人。延长期一般低于30日。